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国土资办发[2017]71号
赣国土资办发[2017]7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7]4号)和以下事项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按国土资发[2017]19号文件执行。
二、国家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率调整的,工程投资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三、对于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2017年2月23日之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参照赣国土资发[2017]4号文件执行。
四、其它事项按赣国土资发[2017]4号文件执行。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7]4号)和以下事项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按国土资发[2017]19号文件执行。
二、国家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率调整的,工程投资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三、对于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2017年2月23日之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参照赣国土资发[2017]4号文件执行。
四、其它事项按赣国土资发[2017]4号文件执行。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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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
赣国土资发﹝2017﹞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江西省土地整治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
简称“营改增”)预算计价规则调整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费用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施工费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施工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等各项费用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以税前工程施工费单价为基础计算工程施工费单价的税金。
- 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
二、调整依据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
-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费用组成
- “营改增”后费用构成均以财综﹝2011﹞128号规定的费用构成一致。
- 间接费在原费用构成的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内容。
- 工程施工费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工程施工费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四、基础价格编制
- 人工预算单价
- 材料预算价格
主要材料预算限价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限价,限价根据增值税适用税率做相应调整。
材料预算价格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暂按下表规定计算:
序号 | 材料种类 | 增值税 适用税率(%) |
1 | 砂(卵)石、块石、砖、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石灰、U型槽、T型箱 | 3 |
2 | 原木、苗木 | 13 |
3 | 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 | 17 |
4 | 其他材料 | 17 |
- 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 施工用电价格
-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 机械台班费
“营改增”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作以下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费的第一类费用中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
- 现行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预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费用的费率不作调整。
五、措施费
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六、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间接费费率如下: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间接费费率(%) |
土方工程 | 直接费 | 5.80 |
石方工程 | 直接费 | 6.90 |
砌体工程 | 直接费 | 5.50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费 | 7.02 |
农用井工程 | 直接费 | 9.02 |
其他工程 | 直接费 | 5.65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65 |
七、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八、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施工费*11%九、其他规定
- 本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整治项目。
- 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部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土地整治项目,可按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 本通知施行之前已批准的工程投资不作调整。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24日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