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_【赣水建管字〔2015〕79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2017-08-02 09:31:38   来源:simy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5〕7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厅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

(一)《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赣水建管字〔2006〕242号文)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工程类别

Ⅰ类工程

Ⅱ类工程

Ⅲ类工程

Ⅳ类工程

费率

(%)

建筑工程

1.8

1.5

1.2

1.2

安装工程

2.0

1.7

1.5

1.3

(二)《江西省农村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赣水建管字〔2011〕 234号文)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工程类别

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

农村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千吨万人以下

千吨万人及以上

费率

(%)

建筑工程

0.8

1.0

1.2

安装工程

1.0

1.2

1.5

二、执行时间

新费率调整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

(一)凡2015年9月1日以后新立项和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2015年9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费率均不调整。

(二)“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在竞标时不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予以删减。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文明生产条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

江西省水利厅

2015年6月18日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

 

​本文转自于江西省水利厅,原文链接



上一篇:水利_【赣水建管字〔2008〕571号文】关于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结算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差的通知
下一篇:水利_【赣发改设审[2013]586号】关于调整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